【收费依据】
1983年2月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83)17号]
1983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川府发(1983)114号]第十条 |
| 1 |
对进入集市交易商品的
|
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成交额的1%;其它商品不超过2%
|
|
进入集市交易商品的
|
省、地辖市的农副产品市场为出售商品金额的2%,县和县以下农村集市为1.5%,大牲畜,工业品为1%,收费起点为10元
|
|
国营和集体企业进入城乡集贸市场内采购的
|
按采购商品金额缴纳0.6%的市管费
|
|
外地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在集市内外或委托产地企业采购商品
|
按采购商品金额缴纳0.6%的市管费
|
|
进入集市采购的无证个体商贩
|
按采购金额缴纳2%的市管费
|
|
个体户和国营、集体企业进入摊区或集市市场内摆摊设点
|
缴纳定额市管费
|
| 2 |
【收费依据】 1987年6月四川省粮食局、工商局《关于粮食部门义购粮食缴纳市场管理费的通知》[川机87(695)号]
|
|
粮食部门进入集市设点收购的议价粮食
|
按收购金额的0.5%缴纳市管费
|
| 3 |
【收费依据】 1988年5月四川省计经委、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委等五部、委、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林计(88)70号]及其更正通知[川林计函(88)272号]
|
|
林农进入指定市场凭证自销零星木材
|
按不超过成交额的1%收取市管费
|
|
林农、木材生产单位按历史习惯在山场、林区公路边、大河边、贮木场出售给国营林业木材经营部门以外的其他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木材
|
按规定缴纳市管费
|
| 4 |
【收费依据】 1985年9月四川省物价局、工商局、商业厅《关于国营商业经营生猪缴纳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价字(85)农163号] |
| 国营食品公司超计划部分或未供应平价饲料(含配合饲料)收购的生猪,以及承托、委托
代购的生猪;其他渠道经营单位收购的生猪 |
按收购金额的0.6% |
| 5 |
国营食品公司(含基层国营食品单位)在本县范围内经工商部门同意,进入农贸市场(包
括沿街划定的市场)销售商品 |
应绵摊位费 |
| 6 |
【收费依据】 1986年1月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办发(1986)2号]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费 |
卖方交缴纳按成交额的1%
|
| 7 |
【收费依据】 1988年5月四川省工商局印发《关于中介人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工商(1998)67号]中介人活动管理费
|
中介人按月收入2%缴纳
|
| 8 |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414号,1995·5·15省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川价字非(1995)88号 |
| 汽车交易市管费 |
汽车最终用户缴纳:不超过汽车交易额0.3%,由汽车交易地工商机关验证盖章,并收取市管费(特种车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