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证券法条文对比----第一章 【2005-11-26】
网络小屋  主页 公司法 《公司法》专页      著者: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2005-11-26 |

    拓展市场边界,完善市场体系     第一章通过第二条、第六条的修订主要是解决两大问题:一是从根本上解决的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由过去仅仅主要对象为股票债券扩大为所有证券,其中也包括证券的衍生品种;二是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也为以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
    这两条的修订的意义:它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大大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也为今后我国金融改革中的出现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法律的支撑,更重要的意义是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其中第六条的修订是属于五个重大问题修订内容之一。

    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
    第二章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修订,主要解决证券发行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将“公开发行”从法理上定义清楚了;二是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制度和管理,并规定其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三是完善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或债券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和门槛以及法定程序;四是增加了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五是建立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尚未的发行证券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证券的纠错机制,并规定了保荐人与发行人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六是规定了证券发行失败限定条件和发行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将“公司法”与“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章节所调整内容的法律边界规定清楚了,原公司法中的有关证券发行的条款完善后全部移到了证券法,不再出现“一律两法”的现象,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第二,从根本上,从源头上,从制度上控制了过去曾存在过的不符合发行条件股票发行的情况,牢牢把握证券发行关,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第三,在发行环节出的任何问题都将负有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第四,所有这些条款的修订都是从维护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和保证公众投资者权益为出发点的。

    规范交易制度,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第三章通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修订,集中解决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建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现行证券法只适用于上海和深圳两个主板市场,修订案规定证券不仅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二是重新规定了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为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并规定了证券交易品种是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品种进行的交易方式。三是明确了“短线交易”法律对象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保证了当特定对象违背此条款规定时,股东可以行使的权益;四是规定了申请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门槛、法定程序以及需要公告的内容格式,并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审核同意;五是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限定条件和权责;六是完善了“持续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证券交易过程中按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的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时应披露的信息;七是重新界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围,规定了禁止的交易三大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的内涵和外延,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行为。八是修订了限制性条款,依法拓宽了资金入市渠道,明确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守则。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出发,建立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框架;第二、从现行证券法仅仅只作为现货的交易法转化到包括各种品种的证券都可以交易的名符其实的证券法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进程;第三,对上市公司申请上市交易的门槛提高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四,将原来属于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权责交回给证券交易所,这表明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开始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演进;第五,健全了证券市场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违反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和民事责任,使资本市场消除信息不对称并处于有效率状况有了保障,使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第六、重新界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三大禁止交易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规定违法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七、修订限制性条款,拓宽合法资金入市场渠道,规定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守则,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在这些修订条款中都贯穿一条主线,即在完善证券交易体系和监管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证券立法的宗旨是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在这部分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等三个条款的修订属于重大问题的修订内容

    规范收购上市公司制度
    第四章修订了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了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约束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主体和要求;三是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从法律上杜绝了可能产生的虚假收购和恶意收购行为造成股价大幅度波动,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情况的发生,对促进和稳定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证券交易所监管地位
    第五章通过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要集中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二是完善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管理;三是增加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运行一线监管者的法律地位和权责,特别给予了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权力;第二、完善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措施。这些条款的修订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运行。

    加强证券公司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第六章通过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主要是强化对证券公司监管和拓宽证券公司的业务:一是增加了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和门槛,规定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停业、解散、申请破产的法定程序和监管;二是改变了过去对证券公司综合类和经纪类的管理模式;三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完善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管理。四是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五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了口子,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六是改变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加强了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管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第二、修订了原来限制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第三、加强了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建设,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新制度,从解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历史遗留问题到从根本上杜绝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发生,充分保障了公众投资者权益。在这章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的修订属于重大问题的修订内容之一。

    完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第七章通过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主要加强了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制度建设;一是解决了B股交易结算的合法性问题;二是保证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净额结算和货银对付的原则的法律地位;三是在法律上规定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只能用于清算交收,不得用于法律讼诉中的强制执行。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完善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基础建设,保证了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从根本上保障了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加强证券中介机构管理
    第八章通过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主要加强了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管理;一是调整了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外延,明确了对其市场准入的管理;二是明确了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工作职责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从制度上保证了证券上市、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从整体上完善了保证公众投资者权益系统性。

    约束监管部门准司法权
    第十章通过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主要以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为指导思想提升证券监管水平:一是明确了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履行的职责;二是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 特别是赋予了监管部门在要时候可采取的准司法权;三是在法律上规定了使用这些权力的约束条件和守则;四是从法律保证了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履行职责的配合机制。
    这章有关条款修订的意义:第一、从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为根本点出发,提升证券监管水平;第二从制度上防止在对资本市场运行监管过程中滥用权力情况的发生。第三、严格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守则。

    增强证券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
    第十一章通过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主要是加强法律责任的系统性,更加注重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在这章内有三个层次的违法处置与前十章各条款相对应,第一个层次是行政处罚;第二个层次是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第三个层次是刑法处置。


新旧证券法条文对比<第一章>
New old Securities Law contrast (1st chap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版)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102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二条 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版主】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基本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施行。从形式上看,这是我国法律形式上的证券法,但由于政策调控与政府监管的与法律形成的冲突作用,在上市公司、证券业以及证监机构屡屡揭出丑闻,公司与证监办打官司的事时有发生,这部法律没有起到调整与促进我国证券业健康建立的原本作用。《证券法(2005年修订)》应当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吧,我们拭目以待。
      修订后的《证券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加强权益保护力度。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明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新修定的《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申请上市交易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证券法》明确界定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增加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结算风险。
      在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在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新修定的《证券法》增加了五个方面的相应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赔偿责任;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增加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加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对严重违法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为市场创新、发展预留空间。对于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做出了修订。

      高法将出台证券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对于证券法考虑研究出台的司法解释集中于以下4方面:一是证券发行方面,包括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基于认购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等。二是证券投资方面,包括证券交易纠纷,证券投资经纪合同纠纷,证券投资代理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咨询合同纠纷等。三是上市公司运营方面,包括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提议、决议、表决所产生的股东诉讼纠纷,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纠纷等。四是证券市场各类侵权方面,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而产生的纠纷,针对每类侵权行为在行为认定、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方面的要求、规范原则、赔偿范围和损失计量等问题进行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修订版,因此是不能称其为“新法”,只是这里“顺应”、“大家”的用法吧了,绝不是版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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