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版)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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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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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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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
|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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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版主】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基本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施行。从形式上看,这是我国法律形式上的证券法,但由于政策调控与政府监管的与法律形成的冲突作用,在上市公司、证券业以及证监机构屡屡揭出丑闻,公司与证监办打官司的事时有发生,这部法律没有起到调整与促进我国证券业健康建立的原本作用。《证券法(2005年修订)》应当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吧,我们拭目以待。
修订后的《证券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加强权益保护力度。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明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新修定的《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申请上市交易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证券法》明确界定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增加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结算风险。
在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在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新修定的《证券法》增加了五个方面的相应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赔偿责任;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增加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加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对严重违法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为市场创新、发展预留空间。对于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做出了修订。
高法将出台证券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对于证券法考虑研究出台的司法解释集中于以下4方面:一是证券发行方面,包括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基于认购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等。二是证券投资方面,包括证券交易纠纷,证券投资经纪合同纠纷,证券投资代理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咨询合同纠纷等。三是上市公司运营方面,包括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提议、决议、表决所产生的股东诉讼纠纷,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纠纷等。四是证券市场各类侵权方面,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而产生的纠纷,针对每类侵权行为在行为认定、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方面的要求、规范原则、赔偿范围和损失计量等问题进行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修订版,因此是不能称其为“新法”,只是这里“顺应”、“大家”的用法吧了,绝不是版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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