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条文释义与评析----第十三章 【2005-11-28】
网络小屋  主页 公司法 《公司法》专页      著者: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2005-11-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条文释义与评析

【背景】
    《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在2003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次年的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
  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要点】
  1 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3 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4 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5 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 6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
  7 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 8 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9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 增加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05 revises)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条文释义与评析----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高管、能够控制公司的人员的用语界定。

  〖评析〗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用语是本次公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用语。这些用语原在公司法理论研究中使用较多,在一些部门如证监会规章及地方立法中也有出现,但对其具体含义缺乏统一的法律解释。本次公司法修改正式引入了这些用语,对这些用语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
  第一项明确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与原《公司法》相比,现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并赋予公司章程在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由于《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有较一般管理人员更为明确同时也更为严格的规定,因此,赋予公司章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有利于公司自治。
  第二项规定了控股股东的含义。“控股股东”一词在原《公司法》没有,但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文件中被广泛使用,而上述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且规范效力较低。《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应当就“控股股东”的含义予以载明。对于“控股股东”的界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规定,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依这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包括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及虽然出资额或持股比例没有达到50%,但能够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显然,本条第二项对控股股东的界定严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由于公司法的效力显然远远高于证监会的文件,因此,在公司法生效后,应适用本条关于控股股东的规定。
  第三项明确了实际控制人的含义。与“控股股东”一词类似,“实际控制人”一词也没有法律规定,而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等文件中出现了该用语,但对其含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别程序,第21条规定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从而使实际控制人承担了特别的义务。依照这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不是股东的人。如甲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又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可认定甲为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是股东直接支配公司,则该股东为控股股东而非实际控制人。
  第四项规定了关联关系的含义。依照这项规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人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为关联关系。在原《公司法》中“关联关系”一词也没有,同样是在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中对关联关系进行了规范,但并没有对其做明确的解释。鉴于在公司实践中,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现公司法第21条和第125条对关联关系人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并在这里对“关联关系”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在对“关联关系”作限制的同时却又开了一个“巨大”口子,从国家保护角度上,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如此规定大概是因为国家控股的企业的利益最终归属于国家,其利益具有同质性,从而不存在利益转移的动力,因而不应认定它们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但从原《公司法》对国家股份另作保护已给我国现代公司制度建立完善造成巨大的困扰的教训上看,这一规定又不同程度的保护了利用国有公司进行关联活动,损害其他类型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同时也使得国家、政府在特殊情形下,采用国有公司关联关系通道控制市场的行为合法化,这点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商投资公司法律适用的规定。

  〖评析〗
  在1993年《公司法》制定出台之前,出于吸引外商投资及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我国分别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俗称“三资企业法”),并随后分别颁布了实施细则。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均可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此后,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于1995年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准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就未规定事项准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样,就发生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问题。
  本条是在原《公司法》第1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增加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适用现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外商投资的两类公司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具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一般特征,从而当然应该适用现公司法的规定。
  同时,外商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资本来源存在不同,出于鼓励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原因,国家就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法律,从而使得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具有多元性,这样就产生了不同法律间的冲突与适用问题。依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当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与《公司法》存在不同规定时,外商投资的法律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外商投资的法律。
  之所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发生冲突,是因为改革开放的特殊需要而造成的。时至今日,在《公司法》已经颁布的情形下,应该在承认和肯定外商投资企业特殊性的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修改,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规则上的统一和协调,弥补原有的缺陷,消除不应有的冲突,直至最终实现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适用法律的统一。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2005年修订)生效日的规定。

  〖评析〗
  我国对于立法与法律修改采用:重制新法、修正案与修订案三种方式。在重大国家体制变化或法律制度与理论变化导致基本法律需要重新制定,必须实行颁布新法废止旧法方式来实现;对于法律中的部分重要法条修改或增加大致应采用修正案方式,不存在制定新法问题;修订的含意应当是原法仍存在,而《公司法(2005修订)》完全是作了颠覆性的重大修改与新增,只保留了原法10%的法条,实质上是新法出台,媒体与官方报道、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官员专著均称“新公司法”,新法换旧法、修正案模式均不合适,故曰“修订”,估计今后会多采用这种方式。
  我国实行新法无溯及力制度,故修订案也只能从某一法律规定的时点起生效,同时在这之前公司法修正案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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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条文释义与评析----第十三章


  《公司法》相关法规
   综合
   证券法(2005修订) [2005-10-28]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 [2002-1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2003-01-03]

   登记管理(国家工商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发布 [2006-01-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1号令发布 [1998-06-03]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 [1992-08-0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修订 [2004-06-14 2004-07-01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2004-06-14 2004-07-01施行]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1998-01-07 1998-02-01施行]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998-08-28]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8-04-06]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1991-07-22 1991-09-01施行]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 [1999-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00-12-01]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988-04-13]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2003-03-13]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0]1707号) [1999-10-12]

   公司设立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 [1995-01-10]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7-04]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0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2002-02-09)

   股东与股权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1994-08-04)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国资企发[1994]81号发布 [1994-11-03]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号 [1995-12-25]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6-05-04]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 [1997-03-2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 [2002-09-28]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01-03]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2005-04-11]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2001-08-28日通过 2001-09-21发布 2001-09-30施行]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第53号 [2000-05-18]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2001-08-16]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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