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相关事件
作  者 红网
栏  目 房屋拆迁安置
日  期 2003-09-30
稿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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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国务院发文的相关事件

拆迁纠纷致安徽农民金水桥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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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人报_红网新闻频道 http://hngrb.rednet.com.cn 2003-9-28 18:06:48 

  9月15日上午,安徽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人朱正亮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朝身上泼汽油后点燃,当场被执勤民警扑灭。朱正亮烧伤面积为20%,现在北京右安门医院治疗。
  据青阳县政府的一位官员称,朱正亮作出自焚这一过激行为是因为拆迁纠纷所引起的。
  经核实,2000年9月12日,青阳县政府明确朱正亮住房所处地段为旧城改造范围。2001年7月,该地段应拆迁的28户中有27户签订了拆迁协议,唯朱正亮拒签协议。
  为此,有关部门曾先后6次上门做工作,朱正亮仍认为达不到要求,双方协商未果。2002年1月11日,县政府向朱正亮发出了《限期拆迁通知书》,要求其在2002年1月18日前将房屋搬迁拆除完毕。朱正亮未按要求自行拆除。2002年1月22日县有关部门对朱的住房实行强制拆迁。未拆迁之前,由县房屋评估机构对朱正亮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83949.67元(不含无偿安置宅基地),折合每平方米补偿价为312元,该县当时农户自建房造价为每平方米220元。
  青阳县委办公室一位姓何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朱的特殊要求,县领导曾亲自接待他,并且给他增加了补偿费,但他“因为房屋是新的,现在要拆迁,心理上还是接受不了”,于是酿成自焚事件。
  目前因房屋交付引起的纠纷比较多,开发商认为只要交了钥匙就算履行了交付义务,但买受人认为必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些买受人认为仅仅交钥匙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还应该一并将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于买受人,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解释》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使用没有约定,那么买受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使用没有其它的约定,那么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有约定,那么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