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3]13号发布前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驳回维持辞退(成都市)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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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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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选:
梦多工作室 |
上传时间:
2003-10-07 |
【著作日期】:2003-10-07
法释[2003]13号发布前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驳回维持辞退(成都市)案的评析
非法、枉法的人事争议仲裁记实 (一)
何戈雷高 发贴在四川省总工会网_职工论坛 2003-07-04
在改制后辞退6位干部编制工程师,没有任何安置费,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相同事由,不准集体仲裁。成都市首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于2003年5月20日上午8:30分在人民西路市人事局仲裁处开庭。众多新闻记者,扛着摄像机,提着照相机蜂拥而至,被仲裁委员会禁止采访,旁听。 两个不知道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仲裁员和书记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一个以行政手段非法干扰 ,严重影响仲裁的,成都市教育局人事处某书记,为教育局下属教育建筑设计院院长牟子元,迫害专业技术工程师,多方奔走,以局级公文往来形式,于2003年4月29日,5月8日,亲自出马,两次到市人事局,非法出具加盖市教育局(鲜章)多种证明。使仲裁还没开始,就被仲裁员詹先进定了性。 2003年4月29日,教育局答复市政府办公厅;“申诉人戈伟投诉调查”,复函中有多处不实,捏造假话,发生在广庭大众之下的事情,也被教育局否认。居然以局级公文往来形式,加盖市教育局章,违反四川省公文管理规定,非法出具给人事局仲裁委。 2003年5月8日,教育局非法出具给人事局仲裁委《何4人辞退情况说明》捏造假话,多处不实。其中:“1998年,局领导要求设计院对“何等4人”改制时一并解决。“充分说明了两个问题:1、市教育局预知了三年半以后该单位要改制(市政府要求改制文件是2001年8月才颁布),也证明了他们多次要求上班不被准许,严重践踏国家《劳动法》的非法行为。2,这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以职务手段,非法干涉仲裁行为。 5月X日,(书记员张,找申诉人何了解情况的那天)仲裁员詹先进对申诉人何守洪说:“想开点,退后一步自然宽,得饶人处且饶人,你还是有头脑的,我们国家这些不公平的事太多了。” (有数人在场) 5月12日下午3:00,仲裁员詹先进,庭下调解时,对申诉人戈伟说:“考虑清楚,你没有有力证据,举着该文件威胁说:“教育盖了局章的证据,比你证据力度强得多。(教育局答复市办公厅的“戈伟投诉”回复函)我把钱退还给你,只收20元的手续费,你旷工,必输无疑,如果你一定要上庭,也可以,我还是这样裁。“ 申诉人说:“我多次要求工作,根本不准我上班”。仲裁员詹先进说:“你就是旷工,我说是就是。”(在场有数人) 5月14日下午3:30分,仲裁员詹先进对申诉人的代理人曾说:仲裁是我,复议是我,仲裁委员会还是我,这是终审,不能上法院。只能说旷工,不能提改制,否则我有权禁止,或者休庭终止。 5月20日上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各请了两个代理人,被诉方当事人不到场。在仲裁庭上,仲裁员詹先进严重违反仲裁员守则,完全站在被申诉人立场,处处为被诉人辩护,很少给申诉人申辩,举证机会,在申诉人几次强烈要求下,才同意申诉人提出争议事实焦点,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但不与采纳。 5月22日上午8:25分,申诉代理人曾在开庭前,找了人事局分管仲裁的副局长徐开富,将一封反映仲裁员情况的信交于他,被拒收。 22日上午,在开庭质证中,只要求被申诉人出示证据,完全无视申诉人的证据,申诉人一些有力证据不与采纳。一些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论证被多次有意打断。在申诉方代理人提出后,才允许提交证据,录音被禁止播放。 10点过,休庭半小时,等待裁决书。 11点过,口头宣读对戈伟的《裁决书》。宣读完毕后,仲裁员詹先进才要求双方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申诉人认为,未宣读庭审记录, 未事先签字。程序违法、违规,记录不公正,不真实,提出几条疑问后,只补加了一处笔录,申诉人及代理人拒绝签字后离开。 23日上午,庭上质证时,申诉人何守洪提出有假证,假签字, 提出鉴定, 仲裁员詹先进说:“我说真的就是真的。” 提出鉴定后休庭, 申诉人及代理人拒绝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5月26日申诉人高;同样维持辞退。 6月17日申诉人何;同样维持辞退。
5月28日下午5:00 戈伟拿到《裁决书》,十天内在该仲裁处复议。 6月4日申诉人雷;你们太歪了,不仲裁了,退钱来!
所有裁决驳回;没有一分钱的安置费,没有任何社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申请。 在宣读《裁决书》前,成都市总工会知道此事后,立即电话“通知”要求暂缓裁决,未被采纳。 申诉人何说:我于1970年应征入伍。75年1月从吉林军区独立师转业到市教育局,是正式职工。由于与院长在工作中产生多种矛盾,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院长问题,导致被打击报复、迫害。因生病后,又撤除了我的办公桌,不准上班。2002年6月30日单位改制,院长牟子元借单位改制分流人员之机,于改制脱钩完成后,2003年2月19日被设计院以旷工为名辞退。 我是有30多年工龄的老共产党员,就得到了这样死无葬身之地的下场!
我们众多投诉,深切体会了人民政府文件,政策法规?深切感受了什么叫做画饼充饥。人生地拼搏,输赢都很正常,胜败乃兵家常事。但这样的辞退,是一起典型的冤案。输了钱、输了官司都无所谓,但输不下这口气。如果输得明明白白,我心服口服。输得冤枉,我将终身申诉,不惜一切代价,采用一切方式,让非法与黑暗暴光;让全中国人民和官员去评论。让中国的司法界,作为成都市首例事业单位在改制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大讨论。相信是非自有公道。
因为非法,在仲裁开庭前十天就被定了性。为了讨回公道,我们通知了市人大、省.市总工会、报社记者、电视台16家,请求旁听。这是为了什么?他们为什么感兴趣?这其中之因,不值得思考吗?
被非法辞退的工程师 2003年6月25日
非法枉法的人事争议仲裁(之二)
何戈雷高 发贴在四川省总工会网_职工论坛 2003-07-25
6月4日申诉人雷;你们太歪了,不仲裁了,退钱来!(去法院民事诉讼)
有3人裁决维持辞退,驳回;没有一分钱的安置费,没有任何社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天哪!成都市人事局仲裁,有如此黑暗!受害人都是在设计院工作近20年或了30多年的技术工程师,特别是何工,身体又不好,多病,他说:我于1970年应征入伍,75年从吉林军区独立师,转业到教育局。我是有30多年工龄的老共产党员,老工程师,就得到了这样死无葬身之地的下场吗?
规定10天内交复议书,在6月9日交复议书时,被仲裁拒收,其中两个双休日(4天节假日,7日8日星期天无法交)借口以超期为由,坚决拒绝复议,发生激烈争吵,声震百米,惊动了整个人事局,数十位干部全部出来看热闹,申诉人坚决找局长的情况下,那个姓詹的恶声恶气地问;“找局长干什么?”我们说他是仲裁委主任,要他出面,他就连局长是主任都不承认。找局长找不到,也不认识他,因为局长办公室是不挂牌子的。迫于无奈我们说;“不收算了!你亲手写一张条子,注明复议时间巳过期,写明年、月、日、时、分,公章都不要你盖。”他不敢写,才收下复议书。由于有了争议,我们坚决要求仲裁给打了收条。我们的遭遇太让人寒心了!这些天才的杰作,都应该归功于教育局某些不法领导,与人事局的枉法分子。
6月5日教育局郑副局长找受害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到至今,居然还在以假话来欺骗市政府办公厅、及省长信箱。教育局至今还在颠倒黑白,利用改制、报复、迫害职工、损害人民利益。
值得欣慰的是;该辞退事件有众多的人民群众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省、市总工会,法学院专家教授站出来谴责了!6月11日总工会在省、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法学专家等会议上通报、并提出四点意见,上报政府。
〖梦多在线回复〗(2003-09-12):
你们的问题、遭遇让人同情,问题是(在于)要解决问题:
1、首先,先期的人事仲裁不存在枉法的问题,因为当然压根就没有“法律”可依,完全是一个条块部门文件。因此,你跑去仲裁实际上是未走法律途径,而是走了一个行政程序。在你与行政之间,你是被管理者,解决的主体当事人之间这不公平的,不平等的,这是行政主体之间的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的结果就可想而知。
2、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全文在下面我的文章中可以看到。此时解决人事争议才有了《劳动法》可依。并且有了司法救济制度,你的案子无法享有此权利,因为你的案子在前,司法解释在后。
3、我个人认为,目前虽有司法解释,但仍存在两大严重问题,其一、人事仲裁设在人事部门,这在根本上无法解决公正、公平的问题。就如同原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在卫生行政机关一样,现已改到医学会,要公正必须远离行政机关,要行政机关做到公正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只有一种可能,仲裁员公正,领导公正,此时你去实属下赌注。二、人事仲裁没有在法制轨道中,其人员素质显然无法与现比较成熟的劳动仲裁相比。
4、建议你尝试一下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5、尝试申请劳动仲裁。
何戈雷高 发贴在四川省总工会网_职工论坛 回复时间:2003-9-14
谢谢何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作了客观公正的评论和指点。我们已经在市教育局腐败官员执政害民的误导下,误入了仲裁,走了一个完全没有实际意义的行政程序,致成了一起硬伤,但悲哀的是,还得從這個行政程序中解脱出来。为此,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社保。同時,市政府复议处、法院、省人事厅等,也建议起诉人事局仲裁委行政不作为。成都市人事局仲裁委除了依仗权势枉法非法外,也违犯了《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二十一条中;不受理也应在10内书面出具不受理决定书规定。看来只好解脱了行政程序這道枷锁,再立案進入民事诉讼了。
〖梦多在线回复〗(2003-09-15):
你好!看来我的意见所要表达的意见,以及你们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使你们明白了解决问题是多么的艰难,没有必须的法律知识与方法是根本行不通的,建议你们在付诸实施前一定要咨询并作好准备.祝你们成功.再见!
何戈雷高 发贴在四川省总工会网_职工论坛 回复时间:2003-9-26
谢谢梦多先生正义的指点及祝福:至9月15日五人去法院,几次出示高法院法释公告,要求立案,由于刚公告,法官还不知道,但态度好。法官建议我将民事诉讼状改为行政诉讼状,下午立案庭法官又要我改成民事。 9月8日我以“行政不作为”起诉状告成都市人事局仲裁委非法、枉法仲裁,及拒不依法复议,拒不依法出具不受理复议决定书。(这份[2003]01号复议书中例举了仲裁非法、枉法、及行政干预11条) 因起诉的人事局是政府局,人事局仲裁委也成立不久,几十年来没有先例。 法官对我说,從未遇到过這种起诉情况,要研究后7天内通知。18日早上接电话去法院,诉状被退回。原因是法官电话问了人事局,说人事按行政规章進行了仲裁…….. 天哪!行政规章? 22日又去法院立2個人的2个民事案,并告之法官若不受理,请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我们去中院上诉。後来法官又收下说7日内答复,大约29日内该有结果。
〖梦多在线回复〗(2003-10-02):
如果说,仲裁委员会收了你的申请复议的申请,本案的行政诉讼是成立的,法院不受理是不妥的。但这里我要说明的是,申请复议应当是对人事局,你的行政诉讼的对象应当是人事局而不是仲裁委.对于发动民事诉讼,是完全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据司法解释受理,不受理是不正确的.其次,法院不需要电话寻问人事局.现在有司法解释,人事仲裁所谓的"依据行政规章"理由不能成立,更不能成为法院不受理的理由,道理非常简单,法院审理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还是法规与是否受理案件根本没有关系.
如可能的情形下,请将仲裁裁决的主要内容贴出。
何戈雷高 发贴在四川省总工会网_职工论坛 回复时间:2003-10-7
谢谢梦多先生回复:仲裁的收条全文是:成都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2003年6月9日收到戈伟的复议申请书。後面落款处盖了公章。 我于5月28日下午5点过领取裁决书,至6月9日共12天,其中4天是星期日,7-8日是星期休息日,9日交复议申请书。主要的原因是复议书中指责了仲裁非法、枉法、及仲裁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裁决等11条,仲裁看了后,不受理的理由是说超过了10天期限。由此,才有了上区法院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告仲裁委,法院未受理。
请教梦多先生:由于法官面对人事局的关系,我能不能以民事诉讼状告仲裁委“行政不作为”还是行政诉讼方式? 9月22日再以民事诉讼起诉原单位教育设计院,法院又说7天决定,30号去法院,立案庭说没有先例,從未遇到过這种情况,要请示上级决定。如果法院认为民事诉讼超期,还得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9月22日以同样事由,民事诉讼起诉教育设计院的何某一案,何是经过了人事复议的,9月10日拿到《复议裁定书》,现法院一起将两案请示上级决定,也许过几天可能有答复了。我认为后面这一案也请示?那么,高法9月5日的司法解释又起了什麽作用呢?
何戈雷高 发贴在四川省总工会网_职工论坛 2003-9-26
民事诉讼状
原告:姓名:xx 年龄:38岁 女 汉族 住址:成都市xxx43号新宿舍4单元 联系电话 xxxxxxxx
被告:成都市教育建筑设计院,法人代表,牟子元 男 58岁 地址:成都市石室巷 6号 电话:8612xxxx
请求事项:
1、我是有18年工龄的干部编制技术工程师,按政策规定可签订长期合同。因原与单位法人多种矛盾,向上级反映、投诉原单位院长问题,被打击报复,单位拒绝给我安排工作。单位改制脱钩,取消干部编制后,在分流职工过程中,设计院院长,法人代表牟子元违反多种改制分流安置政策法规,将我以旷工为名非法辞退。我请求依法判决,撤消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
2、人事争议仲裁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并裁决驳回依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申请。为此,我不服仲裁裁决,前来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单位按单位职工同等条件补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单位,按单位职工同职称,同等条件补发住房补贴5103元。并补发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儿保费。
简要事实和理由:我是原教育局设计院干部编制技术工程师,是国有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因向上级反映、投诉原单位法人,被打击报复,不准上班。在单位2002年初开始改制脱钩,取消干部编制后,在分流职工过程中被非法辞退,(收到辞退通知书时间2003年2月19日,生效时间3月22日) 单位拒绝给我安排工作,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此到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不裁决改制安置,不裁决住房补贴,裁决维持辞退,驳回依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申请。
我请求法院依照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做出公正判决。
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 88854012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行政诉讼书
申请人:姓名:xx 年龄:38岁 女 汉族 住址:成都市xxx43#新宿舍4单元 联系电话 xxxxxxx 88854012
被申请人:成都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4号, 电话8663xxxx
请求事项:
1、由于仲裁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有违法枉法裁决行为,[2003]01号裁决书维特辞退,驳回依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申请,并多次拒绝复议。4次拒绝出具不受理复议决定书。仲裁委违反了《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10天内书面做出决定等法律规定。我认为仲裁委6月9日收了复议书,并写了收条,盖了公章,已经应视为受理了。在60天后不复议,并4次拒绝出具不受理复议决定书。为此,我认定是成都市人事局仲裁委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仲裁委在10天内书面做出复议决定书。并在决定书说明不裁决社会保险理由。
简要事实和理由:我是有18年工龄的原教育局设计院干部编制技术工程师,是国有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因向上级反映、投诉原单位,被打击报复,不准上班。在单位改制后,在分流职工过程中被非法辞退,单位不给一分钱改制安置费,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就连從工资中扣除我的住房公积金都不退还。我请求法院依照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做出公正判决。
致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联系 电话:880xxxx 88854012
代理人: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何戈雷高 发贴在四川省总工会网_职工论坛 2003-10-7
成都一案,震动与推進了中国的法制進程!
中国人事争议案一裁终局的历史,终于结束了!
9月5日,比我的盼望预计早了20天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13号法释公告全国。
该法释公告中:人事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人事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赶快從高法网打印了几份。至9月15日五人去法院,几次出示高法院法释公告,要求立案,由于刚公告,法官还不知道。法官建议我将民事诉讼状改为行政诉讼状,下午立案庭法官又要我改成民事,后改为行政诉讼。
9月8日我以“行政不作为”起诉状告成都市人事局仲裁委非法、枉法仲裁,及拒不依法复议,拒不依法出具不受理复议决定书。(这份[2003]01号复议书中例举了仲裁非法、枉法、及行政干预11条)
因起诉的人事局是政府局,人事局仲裁委也成立不久,几十年来没有先例。
法官对我说,從未遇到过這种起诉情况,要研究后7天内通知。18日早上接电话去法院,诉状被退回。原因是法官电话问了人事局,说人事局按行政规章進行了仲裁…….. 天哪!行政规章?
最後就连民事都未立案。民告官难哪!我们知道被政府官员“黑”了!可必须從這個行政程序中解脱出来,医好這次硬伤!接续期间,進入司法程序。经我们的大量努力,及社会各界正义的关注支持,就连最高法院的法释都能争取,所以,我们遭遇强权,我们并不孤立,我们决不轻言放弃!
這件成都市首例事业单位在改制中,非法辞退6個专业技术工程师案,己经创造了成都市没有先例的众多個违法第一 。艰难的维权斗争,也为全中国的事业单位被侵犯权利人带来了喜訊。也震动与推進了中国的法制進程。但该案人员现仍生存在悲剧之中!面对這些行政腐败官员,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人民的悲哀!
该案为;成都市教育局教育建筑设计院,因几位工程师向上级反映、投诉过院长问题,在改制後,被打击报复,被辞退人员没有一分钱改制安置费、没有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就连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都不退还。這不是要置人于死无葬身之地嗎?有的工程师军隊转业下来,有30多年工龄啊!
被教育局诱导進入人事争议仲裁后,又被教育局颠到黑白! 将国家法律踏在脚下!以捏造大量假话和不实之词,多次欺骗省市政府,以公文形式,为号称教育局首富的设计院院长牟子元干预仲裁。使仲裁在开庭前10天就被定了性,我们知道被“黑”了。
为此,我们以提供新闻线索的方式通知了各报社记者、电视台、人大、总工会16家,请求采訪、旁听一起成都市首例事业单位在改制中出现的、最典型的人事争议仲裁。
5月20日开庭時,众多报社记者、电视台提着照像机,扛着攝像机前来,被仲裁拒绝采訪旁听。
後来全部被“黑”了,仲裁维持辞退。驳回;申请裁决社保、医保、失业保险。
由于一些记者面对典型、首例、拒绝,追踪了当事人,听说驳回裁决社保、医保、失业保,没有一个记者相信。看了裁决书,记者大叫;“非法、枉法”是啊,这是杀人不见血的仲裁!面对强权,法也悲哀。面对2個举足轻重的,手握生杀大权的人事局,教育局,他们就是法?
後来我们進行给省、市政府、人大,及网上开始了投诉、举报、控告,因为不是山谷,只能传来小小的回音,很弱!很弱!
给成都市政府对两局几千字的投诉控告,9月24日回复了如下24字:“若对人事局、教育局的仲裁及处理不服,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诉。”
值得欣慰的是;该辞退事件有众多的人民群众及市政府法制办,司法机关,省、市法院、省、市总工会,法学院专家教授们站出来谴责了!6月11日总工会在省、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法学专家等会议上通报上訪情况、并提出四点意见,上报市政府。省、市总工会法律部也在网上登载。
我们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和宗旨起草给相关部门,将该辞退、仲裁、复议、上訪情况,遭遇人事部[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不完善,不建全,及法规瑕疵情况的修改或废除,立法建议书呈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工委,国家人事部。
市级有关部门法制、法律机构对立法中的重大缺陷和不合理导致的问题,已积极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呼吁和反映。
2003年9月24日(未完待续)
编者特别强调:本文中有关问题与所涉及的事实均以咨询者所述为前提。实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要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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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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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戈伟 gw028@163.com
收件人:mdshnx@hotmail.com
主题:回何律师信件
日期:Sat, 18 Oct 2003 16:29:48 +0800
附件:
何律师,您好!
谢谢您发给我的电子郵件。我已将一份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及复议决定书,扫描後发到您的郵箱,不知收到否?若未收到敬请告知,我好重发。
我仔细读了您在主页上对人事争议仲裁的研究分析,得到了很多收获和啟发。成都与江苏淮安市金湖县两案,從人事争议仲裁,复议的问题,到個人起诉方式,与法院对立案的理解执行都有太多的相似之處。
您早就说过行政诉讼起诉主体是人事局而非仲裁委,可成都法官叫我写成起诉仲裁委,显然是对法律的理解有问题。江苏一案在13日开庭的事实,证明了您的说法是正确的。
我们于9月22日交法院立案庭的两案,10月15日去问,告知现都送成都市中法院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后通知。
经过复议的何工是民事诉讼,告原工作单位。何工的仲裁裁决书中,可笑到就连工龄都少写了10年。在6月24日交复议书,于9月4日人事局开了成都市8个局长的联合复议会,在科技局长及市总工会的力争、质问之下才同意办社保,不办医保,但至今仍未办理,复议书也无办社保等内容。
戈伟一案,也是民事诉讼,告原工作单位。有仲裁书,但没有复议书,也许法院会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就又得起动行政诉讼告人事局了。
我们为什麽要進行不懈的努力,進行维权斗争,我们的理由是什麽?以下是给人事局的仲裁复议申请;
人事争议仲裁复议申请书
本人严格依法按人事部[1997]71号文件《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二项,第三项,事业单位辞退争议。与专业技术人员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一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枉法裁决行为的。)请求复议撤销成都市人事争议仲裁(成人仲委裁字[2003] 第01号《裁决书》。
请求事由如下:
此案不是简单地人事争议案,此案牵涉多种违法、枉法: 1、打击报复、迫害、2、非法辞退、3、非法行政干涉、4、枉法裁决、5、违犯国家改制安置政策法规。建议撤销。
1、没有按申请约定事项裁决。裁决驳回没有任何社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申请。改制完成后,非法辞退没有一分钱安置费。违反现行多种政府颁布的,改制政策安置规定。没有本着法律保护弱者,平衡社会利益的公正原则。
2、《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仲裁庭应由三人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此案不是简单地争议案例,由于尖锐矛盾,(向上级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等)导致打击报复,不准上班;借改制非法辞退员工,达到个人目地,违反政策规定,不适合独任仲裁处理。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3、没有按人事争议仲裁规定文书样本(第二十一项)规定制式格式制作《裁决书》:未按规定告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4、对市教育局以公文往来形式,两次以大量假话和不实之词,非法严重干涉仲裁行为,予以认可。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正式开庭前十天,就下了定论。违反《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7条(四)有枉法裁决行为。证据(公文及政府往来信件5份)
5、按人事管理范围:人事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务员三种。申请人不是管理人员和公务员,是专业技术人员。成都市人事局与行政学院合编《人事争议仲裁法律适用与案例选》一书中多条注明,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人事部专门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规定》,对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执行。這是极为明显的原单位辞退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提出,仲裁员未予认定,理会。
6、单位为什么用《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意见的通知》对我逛進行辞退,不解释,也没有答辩。
引用《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三条,(三款),是否有意旷工?“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说明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准上班,这是严重践踏国家《劳动法》的非法行为。一、也没有用该文件17条规定的《辞退证明书》要求的统一制式格式。对引用法规及违反规定制式《辞退通知(证明)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定要求程序。申请人提出,仲裁员未予认定,查证。二、对辞退单位无人事权限,发出《辞退书》仲裁未予理会,查证。三、没执行该文件第5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规定》对引用文件不适用辞退专业技术人员规定,不符合法规要求。仲裁违反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与专业技术人员发生的争议。违反第四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程序。
7、申请人多次,反复提出辩论,举证是否有意旷工未上班。是否报复、迫害不准上班,被仲裁员多次有意打断。未核实、查明事实,故意忽视关键性焦点问题。未理会当事人多次要求上班的众多证据;录音不准放,对部分合法证人、证言予以否认。主要是非法公文行政干扰、误导。仲裁员严重违反了仲裁员守则,违反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草率下裁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8、笔录遗漏众多,申请人要求补加,只加了一处。申请人在庭上讲明多次要求上班未准,及认定是在改制后被辞退的事实,被仲裁员否定。庭审笔录是制作《裁决书》的依据,应当庭宣读,双方签字后,按依据做出裁决。而不应在口头宣读《裁决书》后,才要求双方在庭审记录上签字。导致当事人未签字。仲裁员违反法定程序。
9、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最后一次调解,申请代理人多次提出调解意见,避开争议交点,各退一步协调解决。提出了调解《方案》,仲裁员不予理会,在受到外来因素的非法行政干预后,违背了“仲裁”居中公断的原则,违背了仲裁的初衷和本意。
10、故意在上报的《改制方案》中,(戈伟,工龄12年,于1996年12月自动离岗),从参加工作到2002年11月底被辞退应该18年工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方案中显示1996年自动离岗,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大量的证据证明,戈伟一直到1999年都还在上班,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抹杀的事实,这决不是一种计算上的错误,这是利用职务手段作假证。在上报政府部门的公文中作假。
在2002年9月,上报教育局《改制脱钩方案》中,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使用不正当手段,将辞退的6位工程师区别为两种人员,第一种,对6人中的2人发出通知回单位上班。第二种,对戈伟等4人不准上班,不发通知。
1999年5月停发了我的工资,1999年8月,积怨已深的矛盾,被迫请事假暂时离开单位。后多次向院长和书记要求工作,始终得不到解决。这时的院长已经铁了心,以旷工为名要将我赶出设计院,于1999年12月6日就向教委打了报告要将我除名。没有得到教委批准。根本不准我上班,这就是导致牟子元对我打击迫害的旷工原因。以及直到改制后,被非法辞退的原因。
99年就提出要将我除名,以上事实证明了,牟子元打击,迫害职工的行为。
我与本单位其他三位工程师向院长要求安排工作,院长居然说:“没有你们的位置,没人给你们发工资,没人给你们安排工作。” 后来我们又去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教育局人事处廖处长答复我们再找单位协商调解。然而院长为个人利益,达到独霸设计院的目的。我们就变成了长期旷工人员。辞退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我们多次强烈要求上班安排工作。全设计院和市教委领导都知道这些情况。2000年10月份我到单位开证明,2001年6月我给王书记送身份证复印件为人事档案填表时,在书记办公室,对书记说:“我上班的事麻烦你再给院长说一下,前两次我对院长说,他说找你。”书记说:“好嘛,我找老牟商量一下再说,必竟他是院长,他做主。”我们正在等待解决问题之中。由于牟子元从来说话不算话,最后一次我们录了音。(证)王通知单,证明时间, [录音] (证据,除名报告)(雷刚情况)(银行工资卡为证)
11、2002年6月30日,设计院进入改制申报,牟子元在改制期间违反政策法规,违反市政府[2001] 148文件,(二)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中规定:“在脱钩改制期间,为保证中介机构平稳过度,不得无故解聘员工,原主管部门也不得无故辞退、更换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人”(我们走访体改办、市政府法规处一处,市财政局企改处等,解释:一般情况下进入改制的单位和人员都牵涉到安置等问题,即个人利益,政府规定,众多改制单位必须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矛盾,都要求必需妥善安置职工,如很多政策规定不能随便辞退职工,主要是预防一些突发事件及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等影响。) 。
牟子元为达到独霸设计院的个人目的,于改制完成后,非法辞退员工。市教育局[2002]95文第三条:“对长期旷工和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在改制完成前通知其回单位,……”。 成教组[2001]46号《关于转变教职工、辞退、自动离职等审批职能的通知》第四页:四、自动离职“教职工即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酌情扣发工资,…。”院长牟子元在答辩中引用了以上两个文件作为辞退依据,我们是在改制完成后被辞退的,不符合第一个文件中规定;我们是要求上班,而不允许我们回工作岗位,不符合第二个文件中规定。改制完成前,设计院没有人事权限,无权做出辞退处理,只能上报教育局。改制后对我们的辞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名义对我们进行辞退。申请人在庭上多次,反复提出两个文件,对上述两条款引用的违规行为是根本未理解和未执行条款。仲裁员不按照事实规定论证,就否决了。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了,牟子元打击,迫害职工的行为。以上几个方面,说明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违法责任。事后以简单地辞退处理,是极不负责的。
设计院在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时依据的适用法规不当。1、违反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规定》。2、违反市政府[2001] 148文件,(二)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3、违反市教育局[2002]95文有关规定程序。4、违反成教组[2001]46号文有关程序规定。违反《辞退证明书》要求的统一制式格式规定。违反辞退程序。
在改制中,牟子元已请求离岗待退,并争取市编办同意,带走编制,(改14页)以不愿意参加改制为名,目的是保留退休时的行政干部身份。在这同时,改制基本完成,牟子元报批注册“成都市教育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任法人代表。在改制完成后,牟子元又将该公司更名为“木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字冠名有限公司以后,9个人分光了100万。就面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面临一个利益之争的问题,应该得到安置的6个人怎么处理,如果让他们参与改制,得到安置,加上政府规定的社保,医疗保,住房补贴等,可以分走几十万,但这些还算小问题。更为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几人要求回单位上班,这就必然的牵涉到1994年,总投入120万(不包含设计费,土地)的7层全框架办公大楼。该大楼可以优惠25%~40%买断。现价已增值达到几倍之多。面对几百万属于牟子元占有绝对数量的股份资产,目的是显而易见的。
设计院属国有事业财政拨款单位,在长达多年中,设计院将职工工资以现金返缴教育局78000余元,截留了巨额收入国有资产。害怕积怨已深的数人团结起来,要求利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吞国有资产,不惜损害职工利益,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在改制完成后将6人以旷工为名非法辞退。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违反《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
申请人:戈伟
2003年6月
何律师:
很感谢您花费了大量的時间研究分析,对我们的帮助很大,也对全中国所有遭遇人事争议的人都很适用。很感谢您将我们的维权过程登在主页上,如果其中指名点姓,指责政府机构以权力违法等事导致争议,我们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何律师:复议申请中;第2条“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及第5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规定》,对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执行。”這两条在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怎样认定?
致
礼!
戈伟
gw028@163.com
2003-10-18
〖
梦多邮件回复
〗(2003-10-18):
戈伟:
1、对于复议,注意这里,仲裁制度理论上讲,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根据人事部的规定,有几种情况下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但由于仲裁委员会与生俱来的缺陷,不可能公平复议,至少目前他们做不到,因此也就没有谈的必要。
2、对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规定》它属于行政规章,法院审理案件时仅适用国家法律、司法解释或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对于行政规章,只是参考,而不适用。
3、但对于依据《劳动法》审理案件就不同了,法院肯定要依据《劳动法》以及配套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因此,只要单位违反这些作出了不正确的处理,法院会依法予以纠正的。
4、对于行政诉讼、结果只有两种,要么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撤销。但要注意的,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否则不能受理,或起诉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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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多评析
〗(2003-10-07):
1、本案与[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不受理案]比较:
相同的是:申诉人提出仲裁申请均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公布施行前所进行。
但两有较大差异:(1)、仲裁委作了实体裁决;(2)、本案为多人(辞退六人,提出申诉四人)提起仲裁申诉;(3)、申诉人向仲裁委提出了复议申请,而仲裁委又作出了不受理复议的决定书,本案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仲裁委作出不受理复议的理由是超过申请复议的期限,仲裁程序上根本就没有就裁决书提出复议的程序,既然如此,何来的申请时限?
2、评析的声明与前提:
对于本案事实,当事人陈述并不十分清晰,且没有贴仲裁裁决书文本内容,也未贴出不受理复议的决定书文本内容。因此,对于被申诉人,事业单位-成都市教育建筑设计院作出的改制后辞退是否正确,无法分析评述。本页评析仅以发贴当事人所述案件过程,针对本案的程序问题进行评述,所作的评析属于学理讨论,仅供参考。
3、就该仲裁委受理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书而言,本案当事人(申诉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问题的关键在于:成都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的性质,一般讲,仲裁委不具有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与地位,如果这点成立,你就无权接受行政复议,如果说,该仲裁委是行政机构职能部门,也最多不过是个处级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是成都市人事局,而受理行政复议的应省人事厅。如果说该仲裁委是成都市人事局下属于二级局,如成都市社保局与成都市劳动局之间的关系,那么申诉人应当向人事局提出复议申请,也不应当由该仲裁委受理复议。
4、就本案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问题,即依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此时又遇到一个起诉时限的问题: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人提起诉讼的期限15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是不是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就意味着没有期限规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司法解释已规定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要按《劳动法》第83条规定执行,即提起诉讼的期限是15天。
而本案的存在两点特殊性:
(1)、本案仲裁裁决作出时,司法解释未出台,申诉人只好采用行政复议,这是唯一的可走之路,这里暂且不讨论复议是否合法,是否有权申请复议,作为仲裁裁决而言本身不存在申请复议的问题。
(2)、但成都市人事局仲裁委却受理了复议,并且于2003年9月10日作出了以超过期限为由不受理复议的决定,时此司法解释出台并于是2003年9月5日起施行,本案申诉人们正好赶上,应当说,本案申诉人在此后15天内,即2003年9月2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未超过时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归纳:
1、按照川人发〔2001〕60号《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16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2001年5月14日《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21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请复议只能一次。”的规定,只能就不受理决定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而本案作出的是实体裁决,没有申请复议的程序。
2、仲裁委对行政复议,甚至连仲裁办案规则均不熟悉,连本省的文件都没有掌握,何以正确裁决?这大概是人事争议仲裁委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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