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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案例3 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债权人起诉的冲突

1997年7月21日某国家机关干部向某公司经理借现金一万元,该干部给某经理出具的《借条》只有借款金额和日期,无利息和借款期限约定。99年6月14日某经理找到已调任其他工作的该干部要求还借款,该干部亲笔书写向某经理出具了“99年6月底前还伍仟元,余下伍仟元在8月底前还清”的《还款计划》,但将债权人姓名的中一个字写成同音字。99年6月底该干部未兑现承诺,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出《还款计划》的最后履行期限为8月底,而原告在7月16日便提出诉讼,其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冲突】1、借款人的主张是否成立;2、本案诉讼时效的届满期限。

    【解说】
    1、
本案《还款计划》是单方行为,并不是双方约定,也就是说,《还款计划》的成立是以借款人实际履行为生效条件,如果借款人6月底还伍仟元,该已开始履行。反之对债权人而言6月底不还,8月底不归还的可能性更大,该《还款计划》无意义,因此借款人诉称的“《还款计划》的最后履行期限为8月底”不能成立。
    2、
由于借款人误写债权人姓名,使得该《还款计划》有严重瑕疵,这种瑕疵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如果《还款计划》被法院认定无效,就相当于本案无《还款计划》,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1999年7月20日。

    
本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胜诉,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收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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