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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及问题: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有一亲戚住在农村,家境贫寒。2001年9月家里的孩子考上了天津体院,东拼西凑终于送孩子上了学。但不幸降临到孩子身上:2002年6月14日上午,孩子在上体育课踢足球赛,作为前锋带球射门时,对方守门员正面一脚踢在他的小腿上,悲剧发生了!经天津骨科医院检查,小腿两根骨头开放性骨折,肌肉陷进骨头里;治疗需疗程4个月以上,很难说是否能完全康复,医疗费用至少是4万多元。
老师说学校跟学生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会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学生自已负担。但孩子家里实在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以及食宿等护理费用。现有以下疑问:
1。学生在老师安排下开展体育运动,由此致重伤;校方是不是应该推得一干二净,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2。对方守门员作为直接责任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望您能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为谢!2002-06-19
说明与解答:小白:你好!
简要回答你的问题: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发生事故时该大学生未满18周岁,校方负有完全的监护责任,应当支付全部费用。2、如果说,该大学生已满18周岁,校方仍有担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各项活动的人身安全责任,尤其在类似体育课这样很容易受伤的上课时。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作为该大学生,以及对方“守门员”都能预见足球运动的发生冲撞受伤的可能性,对于事故的发生虽然没有过错,但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从度的角度讲,我个人认为,学校应承担90-95%,两个学生各自承担5-10%。2、如果说,对方“守门员”具有故意,那么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的话,可能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先说到这里,如果仍有不清楚的,请再来信。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具体问题及步骤,需要在当地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咨询。
再见。2002-06-21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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