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成都市举办《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开班
编著:梦多工作室
律师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律师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理念。在律师工作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就是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律师工作中指导地位,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端正律师的执业理念,端正律师管理者的执法理念,推动律师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强领导,做好安排和部署,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律师工作的有机结合。
2006年10月13日下午,成都市律师《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开学典礼在成都市党校举行。成都市委政法委书记苏培玮地开学典礼上作了重要讲话。
开学典礼后,康超光教授向第一期培训班律师学员作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报告。
 孟大川副教授讲授《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理念教育》
孟大川副教授讲授《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理念教育》、谢育新副教授作《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政策分析》、刘华富副教授作《十一·五规划解读》、最后刘道明教授《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研究》报告。
通过教育学习讨论,使参加培训的律师充分认识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提高律师队伍素质的前提;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做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同时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相当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培训,这样才能使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律师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加强律师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群体。为此,广大律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和办理案件,正确、适当、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和谐统一,从而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律师的信赖。只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的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在学习中,律师们加深认识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理解与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深刻内涵。在学习空闲中,律师们还就“如何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建立职业化的律师队伍”等问题,开展了广泛的自发研讨与思考。
大家一致体会到,这样的教育培训应当长期经常举办,律师不但要不是在业务知识方面“充电”,在政治思想、道德休养方面也得不但增加与补充营养。大家一致感到,律师执业环境的形成,既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作用,也离不开律师行业自身的作用。律师良好的政治素质,体现在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执业实践上,具体来说,就是体现在坚持三项原则上,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这三项原则是一个整体,在任何时候都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不能片面地强调其中一项或两项,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更谈不上是一个优秀的律师。大家认为,律师是一种高尚的职业,是一个以自己的智慧、法律知识和良好职业操守为基础,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为宗旨服务于社会的职业。这一职业定位,要求律师在道德上要诚实信用,在业务上要精通法律、法理,在执业中要以诚信为先、为重。在讨论中大家还谈到,律师执业应以弘扬正义、正气、鞭鞑丑恶为己任,遇弱不欺,遇强不惧,对那些违反法律的人和事要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发展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6年5月15日下午5时30分,第一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完满结业。成都市全体律师将分五期到市学校接受培训。
相关规范:
2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03/19-2004)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03/19-2004)
2·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03/19-2004)
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03/19-2004)
4·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12/30-200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05/15-1996)
6·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1/25-1996)
7·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02/22-1995)
8·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03/19-2004)
9·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1/25-1996)
10·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03/19-2004)
1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11/30-2003)
12·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1/30-2003)
1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11/30-2003)
1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11/30-2003)
1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12/22-2001)
16·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12/22-2001)
17·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0/25-1996)
18·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2/30-1996)
19·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1/25-1996)
20·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0/25-1996)
20+·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修正)(06/16-2004)
【行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0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03/20-2004)
02·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12/27-2003)
03·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03/20-2004)
0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03/20-2004)
05·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12/27-2003)
06·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办法(12/27-2003)
梦多工作室
20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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