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的执业困境
选文:梦多工作室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供的材料,以“伪证罪”、“妨害证据罪”身陷囹圄的律师,1999年3人,2000年4人,2001年7人,2002年1月份仅这一个月,已经有两名律师向全国律协“喊冤”、“求救”。 全国律协会长高宗泽说:“抓律师,如果他们确实触犯了法律,那当然应该与其他人一样承担责任,但是现在的问题并不完全是这样。”以1997年为例,因“伪证罪”、“妨害证据罪”被抓的7名律师中,截至目前的处理结果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只有1人,检察院撤诉并给予了赔偿、无罪释放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有3人,直至今日——五年过去了,既没有“有罪”也没有“无罪”结论的3人。
抓律师“积极”出动“迅速” 自从1997年修改刑法,增设了以律师为特殊主体的“伪证罪”、“妨害证据罪”以后,在 5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耐入寻味的现象;只有律师才能犯的“伪证罪”、“妨害证据罪”,错案率居高不下,疑案数有增无减。 1997年全国律协会受理的“伪证罪”、“妨害证据罪”投诉中,42.85%为错案、42.85%为疑案的情况,不仅没有得到有关机关的警惕和反思,对于这类案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反而态度出奇的“积极”,动作格外“迅速”。 在2000年 9月27日、28日由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哈尔滨东海龙宫暴力抗法、抢劫枪支、组织卖淫、妨碍公务、伪造证件案”中,法庭审理刚刚结束,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立刻以“涉嫌辩护入妨害作证罪”对被告人刘金龙的辩护律师丁德东当庭建议立案。随后,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分局在辩护席上对丁德东律师实施了拘传并戴上了手铐。 检察院当庭拘捕辩护律师的做法影响深远,不但会使辩护律师出庭辩护产生顾虑,进而将刑事辩护视如畏途、避之若“雷区”,也会使公众对我国法制、特别是辩护制度产生疑虑。
错案放律师 难于上青天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已将“有错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变通为“有限纠错”,一旦形成错案、疑案,纠正起来少则五年、多则十载,或者就是根本不纠。对于一般民商案件、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没有什么,但对律师在他们内心便有异样。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受理的律师投诉案件中,2001年7名被控“伪证罪”、“妨害证据罪”不服的律师,没有一名律师反映的情况有了调查结果;2000年4名律师中,只有一人被无罪释放,其他3人没有任何结果;1997年至今,5年了,42.85%的投诉依然没有“有罪”或是“无罪”的最终结果。 一起律师夫妻的冤案更是10年未果,张军律师和其妻郭章梅律师,受山西省昔阳县安坪乡宠家峪村村委会的委托,担任该村与安坪乡政府土地权属纠纷案代理人,一审法院(昔阳县法院)将争议河滩地判给安坪乡政府,二审法院(晋中中院)维持原判后,张、郭二位律师赴京替老百姓代为申诉。昔阳法院遂于1990年6月8日,以“柜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将张军律师逮捕,后又三易罪名终将张军律师以“受贿罪”、“诈骗罪”、“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执行15年;与此同时,昔阳县法院又以“受贿罪”将郭章梅律师逮捕,因未能查出受贿事实,后又以“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郭章梅律师有期徒刑 3年。张军、郭章梅夫妇先后申诉达526次,为这两位律师跪诉鸣冤的多达4000人次,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及山西省有关部门都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 此案拖至1995年以后,山西省高院受理申诉,并组成合议庭经过调查,以无可辩驳的铁证否定了原判所列“受贿、诈骗”之罪。关于“教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根据我国法律(刑法无此项罪名之规定)和省高院复查所取得的征据,也不应成立,但此项罪名却一直未能撤销,成为一起名副其实的跨世纪冤案。
刑事辩护如履薄冰 律师涉案并不只限于“伪证罪”、“妨害证据罪”,并不是始于1997年。这一年10月 1日修改的刑法只是让律师涉案更加直接。 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将审判方式由“纠问式”改为“抗辩式”后,律师涉案全面升级。历史上,“包庇罪”曾经红极一时,上个世纪的最后10年间,全国律师协会共受理的律师投诉15件,截至目前的处理结果为1件吊销律师执业证,4件尚无结果,10件律师无罪,个别的还得到了国家赔偿,一个多么可怕的数字:三分之二都是错案。这期间,律师涉嫌“贪污罪”最为沸沸扬扬,著名律师孙少波被宣告无罪时,这位争做“正义宝剑、护法卫士”的律师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 597天,熬白了一头青丝,正是这一案的判决,解去了人们“律师也能犯贪污罪”的疑团。但是将律师定为“贪污罪”主体的错误,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仍一犯再犯,10件此罪的投诉,目前5件中的律师已经被宣告无罪。
1984年辽宁省台安县三位律师因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反被指控犯有“包庇罪”,鞍山市台安县法律顾问处主任王百义律师被五花大绑途经县招待所时,对面的县检察院内忽然响起了“二踢脚”的爆炸声。 在这起冤案中,律师两次遭逮捕、蒙冤达四年之久,最终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执法机关依法监督才得以纠正,有位领导更是几次在公开场合说:“有那么几个律师成天瞎搅和,替罪犯开脱,该好好整整了!” 这不该响起的“喜庆”的鞭炮声,在以后的每一桩冤案中,我们似乎在心里都能听到。这不该想、不该说、更不该照着去做的话,在以后的每一桩冤案中,我们似乎都能反反复复地在耳旁听到。
天秤在哪里失衡 在律师队伍日益壮大的今天,据统计,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却明显下降,很多人反映“刑事辩护,律师难找,好的刑辩律师更难找”,律师普遍谈刑色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入作为辩护人。”现代法制中,辩护制度的设立和行使,目的就是为了让律师反驳检察官的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为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设置了检控和律师的对台戏,为什么总要跑调? 一、公、检机关在侦查阶段侦查权不受限制和审查,使得他们无论有无管辖权、无论庭上庭下、无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都可以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对比任何一个现代法冶的国家,侦查权必须受司法权的制约,公、检机关的行动必须经过一个中立机关的批准,而我国公、检机关的行为没有一个中立裁判来约束,控辩双方中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可以治辩方的罪,这种庭审以外权利上的不平等导致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导致了检方可以以执法之名行报复之实。 二、律师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这给公、检机关“先抓后审”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使得律师在不明不白中锒铛入狱。例如福建律师黄亚斌在受理的一起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中,提取的四份笔录中有两份为黄亚斌用手机询问了证人,尔后手写了此证言,由当事人送给证人签字,属违反职业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但并未构成刑事犯罪。 全国律师协会主管律师维权工作的马国华副秘书长在接受采访时说:“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这一明显歧视律师的条款,也许现在可能还不成熟,但必须立刻行动起来,要求公、检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减少人为因素、感情因素的干扰。”否则,以“伪证罪”、“妨害证据罪”拔去眼中钉、肉中刺的做法成为“样板”和“模式”蔓延开来,必将危及律师的执业环境,进而破坏我国的整个的法治环境。
〖解析〗
剖析实质原因,眼观这些事件、冤案、错案,律师执业过程中、随时可感受到我国民主政治法律建设中的封建主义暗流的逆动与侵蚀。司法机关、国家机关权利仍凌架于国家法律之上。司法部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仍是无法摆在应当的位置,当时起草、制定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你们司法部的高官上哪去了?司法部高官屁股歪了,律师的地位也就自然没有了。不少律师如今已成为高收入层、是司法机关同行、同学眼中的另类,一旦有了把子,你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梦多工作室
200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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