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律师”
作者:梦多工作室
我国律师目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在旧时,尤其香港地区称为“讼师”,即专门替人打官司的人。自文革后恢复律师制度,律师为国家法律工作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要与国际接轨,律师由国家法律工作者逐步转变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由官办改为合伙制或合作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律师是受法律专门培训,具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以上,经过国家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自1986年首次举行,由司法部组织。从2002年起改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的,为社会各界、以及公民提供各项专门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
    律师执业是一个主权国家实行司法管辖的体现,因此律师只能在本国从事律师业务,而不能到其他国家从事律师业务。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大学本科毕业后,须进法学院再学习法律四年,毕业后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工作,大约在5年至8年才能获得执业资格,此时一般年龄已在35岁左右。在日本,法学院毕业生获得律师资格的比例控制在0.5%。我国大体控制在5%左右。香港在法学院毕业后,还要去英国学习两年,并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回香港执业。
    我国律师来源大体上有五部分:1、法律院校毕业生;2、司法部中华律师函授中心毕业生;3、大学自修法律专业毕业生;4、公检法机构退职已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5、军队律师。除军队律师外,律师必须在律师机构就职,不得个体经营。律师事务所必须由三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由司法部、省级司法厅批准设立。
    此外,我国还有“法律服务人员”,这是司法部为解决边远地区,法律人员较少而设立的。其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服务所工作,只能办理一般性、简单民商案件,不能办理刑事案件辩护业务。
梦多工作室
200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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