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击自动滚屏《返回》
 
 

      
 
      
公职律师


中国律师网 选文:梦多工作室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政府职能的转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的形势已明确揭示了政府行为必须依靠法律调整(即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可能每个政府部门都配置法律专家,专项为政府做法律服务工作,这就决定必须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公职律师(或称政府律师)做补充,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并提供其它法律服务。在政府序列之中设置公职律师已成为新形势下政治、经济客观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此,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致公党副主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俞云波。

  记者:设置公职律师可以从哪几个方面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俞云波:首先,设置公职(政府)律师,是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其决策经常涉及全局性问题,一旦失误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由高素质的律师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工作研讨会,提出可行性分析,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法律服务是决策科学化和保证决策内容与现行法律一致的重要坏节之一。在我国近几年法制建设中,已有了律师参与政府工作的先例,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发展,政府工作对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其次,为提高政府及其部门的依法管理水平,具有较高水平律师的参与是其必然趋势。仅就信访工作来说,对于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律师能够从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人手,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科学严谨地予以答复,并为政府解决问题提供了可行性的参考意见,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再次,自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行以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断出现。从总体发展趋势看,政府序列中设置为自己服务的律师机构是行政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组成方面。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如果由公职律师担任,对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威望,改善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发挥重大的作用。

  最后,公职律师可以保障法援工作向纵深发展。我们认为,从其本质上说,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专项基金,为需要援助的对象提供法律救助,以视保护人权。我国历来主张,把人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其大量的具体工作则需要执业律师去落实。按照现行律师管理制度,执业律师都要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其大多数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具有较强烈的行政命令色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头并不十—分和谐。尤其是面对社会专职律师机构已全部转制成为合伙性的社会中介机构且自收自支这——特点,原有的法律援助形式已不能适应客观的需要。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全面完成,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和专职律师所难以全部承办法援案件的矛盾会越来越严重,因而在政府序列中设置公职 (政府)的律师,已成为发展法援事业,全面维权的保障。

  记者:设置公职律师在具体操作上有哪些建议?如何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 

  俞云波:根据上述的调查及分析,我们建议政府应设置公职(政府)律师,具体定位、工作范围、设置等可按如下操作。

  从公职(政府)律师机构的职能定位上讲,律师法将律师的性质定性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一个总的工作范围,政府工作电涵盖其中。政府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专职律师为其服务也未尝不可,但毕竟受到很多的限制,难以全方位发挥作用。因此,政府设置公职律师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是:首先;政府公职律师应符合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应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第二,公职律师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服务,是履行公务员的特殊职务行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赋予的一种义务。因此,均为无偿服务。第三,公职律师应具有公务员身分。从这个角度出发,政府机构中设置公职律师应由既具有律师资格和一定的办案经验,同时又熟悉政府行政工作特点的在职公务员担任。

  从公职(政府)律师的工作对象、范围定位方面讲,公职律师的工作对象和范围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为主,具体应包括:第一,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第二,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第三,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第四,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五,参加"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另外,对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出应是公职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社会律师按规定都要求办法援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来源于行政命令,且无相关法律的规定),逐步增加公职律师承办的数量,扩大公职律师承办的范围,是这项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从公职(政府)律师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方面讲,政府公职律师的设置应按政府的机构改革要求,以职能定位,根据需要设置。我们认为,在政府序列设置公职律师机构是实现政府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按照律师行业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公职律师业务量又准以量化这两个特点,政府公职律师机构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基础,对外或称为“(政府)公职律师办”或“政府律师工作处”等,履行公职律师的业务职能。这种设置既区别于职能部门,又区别于社会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并兼顾律师行业的特点。

  从政府公职律师的称谓、职称、待遇上讲,政府公职律师的称谓应符合律师法,对外统称律师,可冠以政府律师或公职律师。政府的公职律师由于律师人员自身资历、学历、业绩、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等所呈现的多样化,所以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也应有专业技术职称。操作中,可参照专职律师的评审办法执行。鉴于公职律师属于公务员序列,其工资待遇应该按业务类公务员对待。 
 
本文出处:《法律服务时报》2002年3月8日第三版 两会专题


  〖解析〗
  最近北京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篮色马蹄莲》中突现出一个人物:公职律师、东海市国资监督办公室主任凌若雨。目前我国尚未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尚待立法。问题是我国公职律师干什么,如果说公职律师受限于现行《律师法》,那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将不会有所作为。

梦多工作室  2003-02-15   

 
 
 
何宁湘律师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0-2003 NingXiang-He Attorney
电话:13908051504    邮箱:mdshnx@hotmail.com or hnx@email.com.cn
欢迎访问:何宁湘律师个人网页  http://mdshnx.diy.163.com/index.htm1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