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顾问”
作者:梦多工作室
【法律顾问的情形】 这里“法律顾问”,是指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所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 一般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因需要所聘请的律师担任该当事人的,以年度为工作期限单位的法律顾问。
专项法律顾问 一般是当事人因某个专项需要法律服务,以该项目起始为律师工作期限的法律顾问。如国企改制、商务策划、制片、投资决策等等。
公民法律顾问(包括多人) 公民个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相对前两种情形较少,一般是针对某个领域或事件而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如老年人合法权益、著作发表及出版等等。
我国没有“私人律师”的体制与类型。可以将其归于公民个人聘请法律顾问。在国外,律师可能成为企业的成员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而我国禁止律师在企业中兼职。目前我国引进并在上市公司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有律师担任独立董事,而独立董事不是企业成员。
政府法律顾问 一般没有采用商业性聘请,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此情形下可能律师个人无报酬或报酬较低,其主要是为获得知名度收益而为之。今后实行公职律师,届时政府就有专门律师,一般情况下可不到律师事务所聘请。
企业法律顾问 我国在国企改革之初便生产了企业法律顾问,当时由各部委与国家体改委主管,现在由司法部与各企业行业部委主管。企业法律顾问获得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可能被律师事务所聘为兼职律师,即具有双重身份。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办理企业法律事务,包括本企业诉讼、非诉讼案件的代理。
军队法律顾问 系军队律师担任。对外在军队、以及军队企业与地方发生纠纷时的代理。
【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自律要求】 1、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为受聘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为当事人的决策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起草有关法律文件文书、审查合同、出具律师函及有关法律文件。在符合管理机关规定的条件下协助调查取证。协助当事人处理涉及法律关系简单、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事件。
2、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项目内所涉及的法律服务项目,均不属于法律顾问合同内的工作,当事人应另行委托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代理费,法律顾问在获得委托后方可开展工作。
3、在发生诉讼案件(包括仲裁案件)时,法律顾问可帮助当事人起草民事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件文书,但当事人应向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支付代书费。如果当事人另行委托的诉讼代理并支付代理费的,不得再收取代书费。当事人未另行委托或出具提交授权委托书,但未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也未支付代理费的,法律顾问不得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否则系严重违规执业行为。
4、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及所属律师事务所不得出具证券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只能以该当事人法律顾问身份的出具法律意见书。当事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另行聘请另一所律师事务所出具证券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
5、法律顾问在代理非诉讼调解时,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条件下,可由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法律顾问主持和解。但在诉讼代理时,属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得代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即使以当事人企业法律顾问身份代理也属违规(参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6、在出证机关规定取证时须出示《委托代理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与法律顾问不得出具名义《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当事人提出此要求的,法律顾问应据实说明律师职业纪律予以辞绝。
梦多工作室
200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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