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18)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B 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
C 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3、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收费处缴交。但法院不得直接收取货币,而应在指定银行机构通过机构支付或转帐。 > (19)特别说明
A 四川省地区人民法院所收取的“预收实际费用”,不论是否实际发生,法院一律不退。
B 在此基础上,法庭办案人员外出送达、调查等,要不当事人派车,要不支付出车费。该项收费标准未公布与明示。
C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撤诉的,应退受理费的50%,而“预收实际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受理费范畴,故当事人撤诉时不退。即,当事人撤诉实际只能退回所交全部预收费用的三分之一。
D “预收实际费用”并全部按50%收取,法院往往对收费较低的案件高收“预收实际费用”。 如一件行政诉讼案件收受理费100元,但“预收实际费用”可能会收到100-300元。